{财务资金管理}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
2 .制定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3 .催收各公司的销售款项,按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报集团财务管理
部。
4 .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向集团财务
管理部上报用款计划。
5 .按照集团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对外付款和
对子公司账户的拨款。
6 .负责各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报表的编报。
7 .依据集团总部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
第 9 条集团营销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暂定)
1 .负责编制营销部的资金用款计划,按时报送财务管理部。
2 .审核本营销部的付款。
3 .协助催收营销部的销售款项。
第 3 章账户的管理
第 10 条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
1 .保证生产、贸易正常进行。
2 .确保资金高度集中、高效运作。
3 .以 银行及 银行为主要开户银行。
4 .在 银行及 银行为辅助开户银行,办理子公司系统内的货款结
算。
第 11 条各子公司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
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任何子公司未按集团财务管理部规范
程序批准私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集团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2 条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各子公司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多个专门
用于收入回笼的银行结算账户;集团营销部的销售收入须收进集团总部账户。
第 13 条各子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授权各子公司财务
统一管理,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及授权的各子公司财务部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动
用该账户的资金。
第 14 条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
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
第 15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往来单据交接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划清各自的职责。
第 16 条如经批准开立异地账户,有关单位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与结算协
议书,明确结算方式、账户收支范围、单据管理、密码管理、授权人签字(要求
至少有两个授权人同时签字方为有效)、协议变更及解除等相关事宜。
第 17 条有银行账户的单位(包括办事处)都必须与银行签订 “协定存款协
议书”,以争取最大的存款收益。但未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不得做定期和其
他资金理财业务。
第 18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的资金计划,经批准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
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1 .财务总监:存款期限为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2 .财务部经理:存款期限在6 个月以内。
第 19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各子公司实行银行存款余额的限额管理。各子公
司财务部须于每日9 点前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上日银行账户余额明细表。
第 20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将依据销售量、现金流量的大小核定各单位银行存
款限额,各单位应在不超过 10%的范围内执行。
第4 章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 21 条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各子公司根据集团批准的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预算、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表,月资金收支计划须在每月 25 日前报集团财务管理部。
第 22 条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核准的资金计划按月安排资金。
1 .各子公司应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或经济业务的最后付款期限,对资金支出
按费用项目进行精细安排,误差率应控制在 10%以内。如确需安排超出月度用款
计划的付款,子公司需呈报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部负责人签
字,送集团财务管理部核准后,各子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
2 .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计划的汇总、审核。
3 .集团财务管理部收到下属子公司的用款计划后,汇总平衡,月底前,核
准各单位次月用款计划。
4 .对于没有列入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不得予以付款。
如有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须写出专项书面申请,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后追加月
度资金计划,子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未经上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没有月度
资金计划的项目支付款项。
第 23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年度资金计划,并须在
每月 15 日前更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6 个月资金滚动计划,并报集团财务总监。
第 5 章资金收入与支付的管理
第 24 条集团范围内的所有收入(职工交款、代收代付款项除外)必须汇入
各子公司指定账户(各地区的结算账户)。
第 25 条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 26 条集团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
1 .经济业务审批,是指集团业务经办单位依据业务审批权限根据企集团批
准的计划预算、经济合同及该业务完成进度进行审批。
2 .资金支付审批,是指集团各级财务部在接到付款申请后,核对经济业务
的批准文件,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
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
3 .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审批。
第 27 条所有的付款须按要求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资金支付批准权限,逐
级进行资金支付审批。签字人须对付款的必要性、凭据的真实性和付款时间负责。
付款经办人员须与各子公司月度用款计划核对,再依据合同条款、会计法规
和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如无特殊原因,应在规定的付款期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内付
款,不得提前付款。
第 28 条资金支付审批的依据及条件。
1 .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审核各申请用款单位提交的付
款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所附文件单据是否充分。审核无误后,可在自己的授权范
围内执行付款,超出授权范围则报请授权领导批准后付款。
2 .集团财务管理部办理资金支付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文件齐全,即合同或协议、付款申请单、发票或合法收据及有关的支
持文件等齐全。
(2 )上述所列文件都已按规定完成审批过程,达到付款条件即可付款;对
于未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的支付申请,各级财务部无权支付。
第 29 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项目开始实施时,业务经办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的进度申请付款。申
请时,必须附有业务审批单,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逐级审核,并经符合规定权限
的领导批准。
1 .计划预算内资金审批流程如下。
(1)审批权限内的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按如下程序
逐级审批,直至满足本办法第 33 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为止。
①集团总部:业务经办单位→集团财务部资金岗位主管→集团财务管理
长→财务总监→总裁。
②下属各子公司:业务经办单位→各子公司财务经理→各子公司总经理。
③营销部:业务经办单位→营销部财务经理(待设)→营销部总经理。
(2)超过本单位财务部审批权限的对外付款,必须经过上级财务部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经办部门→下属各子公司→集团总部。
2 .各子公司计划预算外的付款,需按照《万鼎硅钢集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追加预算后,执行计划预算内的付款审批程序。
第 30 条集团资金内部调拨(指在集团总部、下属公司的银行之间转款)权
限。
1 .财务管理 长:无限额。
2 .财务部资金岗位主管: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 31 条资金支付审批的委托及授权管理。
1 .集团各级资金审批部门应按各子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标准,尽快完成审
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根据集团相关规定确定的预算控制责任人为资金支付审批的责任人。当
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应由其授权人或委托的负责人代行审批工作,并将授权委
托书送达相关的财务部,作为批准付款的依据。
第 32 条周转金管理。
1 .根据管理需要在不开立银行账户的办事处设立的费用报销机构,实行定
额周转金管理。
2 .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应对该地区费用报销机构的周转金限额、核销时间
和次数做出具体规定,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 33 条现金管理。
1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2 .现金的收入、付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
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不得登记除现金及银行日记账以外的账目。
3 .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1000 元)的业务,不得支付现金(工资、奖
金、差旅费及其他工资性支出除外),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 .库存现金只能按核定的限额(10000 元)存放,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
时送存银行。现金收入和支出要按规定执行,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
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 .保险柜存放的物品必须列明清单交岗位主管备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
必须安装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防盗安全装置,确保资金安全。
6 .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存
放的资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查,因失职造成的现金或保存物品短缺,由失职者赔
偿。
第 34 条支票管理。
1 .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支票领用簿,登记支票领用日期、领
用人、用途、金额或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2 .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支票、发票和收据上盖资金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严禁将印鉴和整体空白汇票、支票、发票和收据带离办公地点或借给他人。对于
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
期、用途和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
3 .支票领用后,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使用,如在 5 个工作日
内没有使用,领用人应及时将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本单位财务部。
第 35 条其他日常管理。
1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应至少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开管理,空
白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发票、收据的管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 .当发现付款凭据失效、无效或单证不全、付款申请单填写混乱不清、收
款单位及银行地址不详或与合同发票不符、银行账号错误、付款金额不符等情况
时,负责资金支付的经办人员不予办理付款。
3 .对银行结算业务,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
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至相符。
4 .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通过
银行结算。
第 6 章外币管理(现无,暂定)
第 36 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外汇业务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第 37 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购汇和结汇统一由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运
作。
第 38 条外汇的支付须按照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 39 条购汇、结汇审批权限如下。
1 .财务总监:无限额。
2 .财务部经理:不超过500 万美元。
第 7 章融资、担保、抵押及银行授信的管理
第 40 条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集团的融资业务(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
融资)。融资方式必须考虑融资成本,选择适当的合作者,力求最大限度降低财
务费用。
第41 条未经集团董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外担保和抵押。
第 42 条各子公司使用银行给予集团的授信额度或使用由各子公司支持的银
行授信,必须经财务管理部审核,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
用授信额度。
第 8 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 43 条集团实行资金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于出现的重大资金问题,各单
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财务管理部。集团财务管理部须立即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44 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预计本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不能回收。
2 .本单位银行账户或存款被冻结。
3 .往来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问题。
4 .担保发生损失或出现追索责任。
5 .主办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6 .大量应收账款未能按时回收。
7 .贷款或票据到期不能归还。
8 .其他重大事项。
第 9 章附则
第 45 条各子公司要按照本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并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制
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46 条对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的员工及主管领导,集团将追究其责任。
第 47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抵触的以该办法为准。执行过
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反馈,该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
责解释。
财务管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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